中新網衢州5月6日電(見習記者 施佳秀 通訊員 錢俊皓)汽車輪胎修理屬於高風險行業,一旦發生意外,可能危及生命。日前,浙江衢州衢江法院就受理了一起個體輪胎修理工被炸身亡引發的民事案件,該修理工家屬要求貨車駕駛員等四被告賠償損失51萬元,最終因承攬關係自擔責而敗訴。
  個體輪胎修理工吳俊(化名)在衢州衢江區上方鎮開輪胎修理店已多年。2014年1月16日,駕駛員王羽(化名)駕駛著祝平(化名)所有的登記在江山某物流公司名下的貨車運煤,途徑305省道上方鎮新京村新路自然村路段時,因貨車的一隻輪胎漏氣,王羽便將車開到路邊吳俊的個體輪胎修理店門口,請吳俊幫助修理,吳俊拆下輪胎查看後建議更換內胎,王羽同意,吳俊很快就換好了內胎並用充氣泵對輪胎充好了氣,之後將該輪胎扶起正準備安裝時,輪胎發生了爆炸,吳俊被巨大的衝擊波重創身體經搶救無效死亡。
  事故發生後,吳俊的家屬認為本起事故屬於交通事故,並將貨車的駕駛員、貨車車主、貨車所登記的物流公司及貨車所投保的保險公司一併告上法院,要求四被告賠償損失51萬餘元。
  審理過程中,駕駛員王羽稱自己是為祝平打工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車主祝平認為該案屬於承攬合同關係,不是交通事故,應當按照承攬合同處理,車主在本起事故中不存在過錯,故不承擔賠償責任;物流公司認為吳俊修理輪胎應屬於承攬關係,另外車胎爆炸與吳俊操作不當或與內胎質量有因果關係,也表示不能作出賠償;保險公司認為本起事故不屬於交通事故,故保險公司不應在交強險及商業險限額範圍內賠償損失。
  審理法官分析認為,此案件中,吳俊開輪胎修理店已多年,對輪胎的修理更換及可能產生的危險已經具有一定的經驗,王羽將漏氣的輪胎交給吳俊修理,雙方已經形成承攬合同關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審理法官稱,在本案中,吳俊(承攬人)在承攬修理輪胎過程中發生爆炸,造成自身死亡,責任應當自行承擔。王羽(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吳俊的家屬(原告)已經面臨敗訴風險。
  考慮到吳俊死亡確實給其家庭帶來了巨大損失和莫大痛苦,承辦法官積極做雙方的思想工作,最終,被告祝平願意給予適當的人道主義補助。(完)  (原標題:浙江一輪胎修理工修胎被炸身亡 訴訟賠償51萬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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