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網南昌12月20日電 記者郭宏鵬 黃輝 通訊員徐建國 丈夫向法院起訴離婚,卻隱瞞妻子人工流產正在休養的事實。今天,江西省新乾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離婚糾紛案,因妻子中止妊娠不足6個月,法院依法駁回了原告廖先生離婚的訴訟請求。
  2013年6月,胡女士意外懷孕3個月後,因夫妻關係一直不好,夫婦倆都不想要小孩,胡女士遂到醫院做了人工流產手術。手術後,本應得到丈夫更多關愛,但夫婦倆卻依然為瑣事爭吵不斷,丈夫廖先生甚至在妻子流產不足6個月時,隱瞞事實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中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人民法院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本案中,原告廖先生在向法院起訴時,隱瞞了被告於2013年6月26日中止妊娠的事實,因此,法院查明原告的起訴不屬於必受理的情形,故依法作出了上述裁定。  (原標題:妻子中止妊娠未滿半年丈夫訴離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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